伊犁州霍城縣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
霍水罰決字〔2024〕第09號
當事人:
(個人)姓名:陳輝軍
本單位于 2024年08月15日對陳輝軍非法采砂立案調查。經查,2024年08月15日當事人在未取得相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薩爾布拉克河白楊溝段非法采砂,該行為違反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在河道范圍內未經批準或者不按批準的作業(yè)范圍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恢復河道原狀外,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三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已構成違法。上述違法事實有:現(xiàn)場調查筆錄、現(xiàn)場圖片,當事人證詞證言等。
根據(j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本單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3000元(叁千元整);
2.沒收違法所得20000元(貳萬元整);
3.責令恢復河道原狀;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持繳款票據(jù)到中國銀行霍城縣支行繳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 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霍城縣人民政府或伊犁州水利局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霍城縣水利局
2024年 08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