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縣***農牧產(chǎn)品收購店使用未經(jīng)檢定的電子汽車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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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監(jiān)(處)字〔2024〕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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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執(zhí)法人員對***農牧產(chǎn)品收購店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該店正在使用一臺電子汽車衡,無檢定合格標識,且未提供有效檢定證書。經(jīng)查,該店負責人未將這臺用于貿易結算的電子汽車衡至有檢定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定而擅自使用。該店使用未經(jīng)檢定的電子汽車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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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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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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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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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縣***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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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霍城)市監(jiān)(處)字〔2024〕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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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執(zhí)法人員在霍城縣某某超市開展食品安全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商店貨架上銷售的黑鴨味長烤脖、卜卜果酥米條等4種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執(zhí)法人員現(xiàn)場對其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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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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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收該批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2.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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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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